网络直播中传播淫秽内容,是否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和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满足个人欲望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在网络直播中传播淫秽内容,如果主播主观上明知所传播的内容为淫秽信息,并通过该行为获取经济利益或吸引流量,即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使未直接牟利,但其行为导致淫秽内容在公众中广泛传播,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牟利”包括哪些具体形式?
在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手段,扩散淫秽物品的行为。其中,“牟利”是该罪名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它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获取,也包括以获取其他形式的利益为目的。
1. 直接经济利益: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如通过销售淫秽物品、收取会员费用、点击付费等方式获取金钱收益。
2. 其他形式的利益:除了直接的金钱收益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通过传播淫秽物品提升网站或平台的流量、点击率、关注度,从而间接增加广告收入或者提升其市场价值。
- 以传播淫秽物品为手段,换取他人提供的服务、物品或者其他非物质性的好处。
- 利用传播淫秽物品来吸引、拉拢或控制他人,以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其他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处的“牟利”虽未详细列举所有可能的形式,但根据司法实践和法理学理解,应作广义解释,即只要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任何形式的利益,无论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是间接的非经济利益,都应认定为“牟利”。
任何人在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上,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网络直播中的涉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