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保护法中关于校园欺凌的防治条款有哪些?
1. 学校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及时发现、调查并妥善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同时加强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和睦相处的良好品质。
2. 家庭教育:该法第2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有欺凌他人的行为;对发生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应及时进行纠正教育。
3. 社会共治:第67条提出,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配合学校和家庭,共同参与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欺凌的社会环境。
4. 监督管理:《反校园暴力法(草案)》中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 正在审议的《反校园暴力法(草案)》
学校是否可随意开除学生?青少年保护法有何规定?
学校并非可以随意开除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法律保护,学校在做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充分的理由。
首先,学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是学校可以考虑开除学籍的主要原因,但这种“严重违纪”需有明确的界定,并且应通过合法、公正的调查程序认定。例如,连续或者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经过教育仍不改正,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等。
其次,即使面对学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在作出开除决定前,还应当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对于未成年学生,还需充分考虑到其身心发展特点,优先采取教育转化措施,尽量避免直接开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违规违纪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教育、帮助,不得随意开除。”
3. 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也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在处理学生违规行为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青少年保护法体系中关于校园欺凌防治的规定涵盖了预防、教育、干预、处罚等多个环节,形成了全面而细致的防护网络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各相关主体共同努力,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以确保每一位青少年都能在无欺凌的环境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