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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
2024年4月3日  福州刑事律师

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条款旨在严厉惩罚那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144条涉及何种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该条款涉及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或者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使食品不符合应有的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主体。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此类犯罪,我国刑法会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另外,该法第149条还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也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44条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威慑作用。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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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栋——福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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