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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在控方还是辩方,对于内幕交易罪?
2024年5月15日  福州刑事律师

举证责任在控方还是辩方,对于内幕交易罪?

1.控方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控诉机关必须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存在,且证据需确实、充分。内幕交易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基于此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以及该行为对市场秩序造成了损害等检察机关需要通过交易记录、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形式,证明被告人在明知是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

2.辩方的举证责任:虽然主要举证责任在于控方,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方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例如,如果辩方主张其交易行为并非基于内幕信息,或者存在合法的信息来源,辩方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此外,如果辩方提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特定抗辩理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或说明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罪的主要构成要素有哪些?

1.主体要件: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主要是指能够接触或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工作关系、职务便利等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如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2.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的是内幕信息,并且希望或放任通过这种行为获得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结果发生。

3.客观要件:

利用内幕信息:行为人实际上利用了未公开的、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

进行证券交易:在掌握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行为人亲自或指示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期货合约,或者泄露该信息使他人进行交易。

非法获利或避免损失:通过上述行为,行为人意图或实际获得了经济上的利益,或者避免了本应遭受的经济损失。

4.结果要件:虽然刑法条文未明确要求必须有实际的获利或损失避免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实践中,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利或避免损失往往是判断其主观故意及行为危害性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素紧密围绕着“内幕信息”的不当利用,强调了主体资格、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结果,且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罪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以确保指控成立需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辩方虽处于防御地位,但在特定情况下也负有提供证据支持自己辩护观点的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既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也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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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栋——福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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