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栋,福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福州)律 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经过公安机关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和谨慎处理后,27日,横山县人民检察院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了抢亲者崔某,同时被逮捕的还有崔某的5名同伙。目前,有关案件的侦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警方正全力抓捕其他参与抢亲者。
大刀队半路抢走新娘
2006年12月17日,是横山县新娘马某和郑某结婚的日子,这天上午10时许,当迎亲队伍行至横山县林苑村附近时,新娘乘坐的彩车忽然被4辆小车围住,十几名手持大刀、钢管的年轻男子冲下小车,砸烂彩车车窗玻璃,并用刀划伤一名迎亲人员后,将新娘马某抢走。
新娘供述出尔反尔
此后,榆林市和横山县公安局组成40余人的专案组,迅速展开调查。几天后,警方在延安安塞县偏僻农村找到了抢人者崔某,并在同一地点将新娘马某找到。但新娘马某先向警方供述,自己在结婚前夜曾与此前就认识并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崔某通过电话,还告诉了崔某自己结婚的具体时间、迎亲车队出行路线等,让崔某在半路上把自己抢走。但当马某离开公安局回家后,却向外透露,自己结婚前夜虽然与崔某通过电话,但并没有让崔某来抢她,结婚时她也不知道崔某要来抢她,在被抢之后,她是被崔某及其同伙挟持,此前之所以向警方;撒谎;,是因为崔某曾威胁她。
警方缜密侦查态度谨慎
由于马某的供述出尔反尔,使得她被抢内幕更加扑朔迷离,警方对待此案件的态度因此更加谨慎。他们除了缜密侦查,完善证据外,还请教了当地法律工作者及学者,为案件定性。随后,横山县公安局就此事专门请示榆林市公安局等上级机关。1月27日,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了崔某及其同伙。
昨日下午,横山县公安局一负责人透露,针对马某回家后突然改口的事实,他们又组织了警力就其所言重新补充侦查,但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支持马某回家后所说的话属实;。
新郎暂不能重新接受新娘
杀猪宰羊,呼朋唤友张罗婚事的新郎郑某,没有在自己大喜的日子等到心上人到来,等到的却是;大刀队;抢走新娘的消息。按照当地习惯,尽管发生了这种事,郑某在亲朋好友面前还是强颜欢笑地进行完没有新娘的婚礼。当天他就病倒了,躺在病床上的他还拿出新娘曾经写给他的情书一遍一遍地看。
随着事件的发展,他也越来越多地了解到更多的细节,;我恨她,背信弃义!;昨日下午,见到记者,郑某仍然不能平静,他说,暂时还接受不了新娘马某的所作所为。
案情:
近日,房山法院受理两起涉及寻衅滋事的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案件一:苏某与同伴杨某酒后来到一加油站内,由杨某持刀在站长室门口;放哨;,苏某闯入站长室内,无故殴打站长李先生,致李站长轻微伤。当苏某强行拿走李站长手机时,同伴杨某通知他警察即将赶到,苏某将手机还给了李站长,并一直等到警察出现。
案件二:马某与王某在小公共汽车上因买票问题与售票员肖先生发生口角。两人将肖先生拳打脚踢后仍不解气,下车后,购买了3把西瓜刀,纠集另一同伙一起持刀找到正在打电话的肖先生,将其砍成轻伤,造成经济损失4700多元。
分析:
对于案件一,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为苏某殴打李站长,以暴力手段夺取李站长的手机,只因警察及时赶到,才没能得逞,所以,应是抢劫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杨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因为两人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对于案件二,合议庭也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他随意殴打肖先生,致其轻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马某殴打的对象明确,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
分歧:
对于上述两起案件,笔者都赞成第二种意见。
上述两起案件均涉及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些寻衅滋事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一中主要涉及的是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中,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与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实际上,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中,关键一点在于主观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