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栋,福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福州)律 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逮捕也是强制措施,取保后会不会再批捕,还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以下是不得取保的: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取保候审条件是: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 Tags: 取保候审后还逮捕吗,诈骗罪不得取保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