赁借他人名义走私如何定性?
赁借他人名义实施走私活动,是指行为人通过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或者公司资质等方式,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企图规避国家关于进出口商品的管理规定及税收政策,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走私罪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无论其是否实际完成了走私行为,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并采取了相应行动准备实施,则构成犯罪预备;若已经实施但未遂,则按既遂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与他人走私活动会被怎样处理?
参与他人走私活动属于违法行为。走私行为不仅包括直接实施走私的行为人,还包括为走私活动提供帮助或便利的参与者。对于参与走私活动的人,根据其在走私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参与程度以及涉案金额等因素,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赁借他人名义进行走私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还可能给参与者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此类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