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者未赢利是否还构成违法行为?
在很多情况下,违法性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例如,在涉及赌博活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及参与赌博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未将“盈利”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行为的规定,同样不以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为前提条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该行为本身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而非单纯考虑其结果状态(如是否盈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参与聚众赌博如何处理呢?
对于未成年人参与聚众赌博的行为,我国法律采取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法律还规定了家长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责令其接受专门教育。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四)参与赌博,屡教不改;(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将其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专门学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即使参与者没有从某项活动中获利,如果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依然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建议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