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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版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8日  福州刑事律师

网络盗版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网络盗版通常指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非法复制、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等)的行为。此类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严重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任何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均属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怎样认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认定此罪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是出于报复、泄愤等个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3)该行为给被害方造成了实际损害或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盗版行为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相关权利人有权依法维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国家机关也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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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栋——福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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