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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七十六条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2日 汕头刑事律师  
刑法 七十六条
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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