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调查、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回避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2日 汕头刑事律师  
  调查、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回避
  一、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刑事回避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刑事回避的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理由有哪些?
回避制度对司法警察的适用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汕头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275920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