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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携款潜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
2015年5月15日  福州刑事律师

恶意欠薪携款潜逃

陈某是浙江省嘉善县某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陈某认为公司资金不够支付员工工资,便决定携10万元外逃到浙江省嘉兴市。期间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发出改正指令书,但陈某仍然拒绝支付工资。2012年8月,公安机关将陈某拘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

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10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  


杨栋——福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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