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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再次结伙偷盗耕牛,构成累犯从重处罚吗?
2015年5月27日  福州刑事律师

出狱后再次结伙偷盗耕牛

广西宾阳县思陇镇村民被告人韦某和被告人蓝某臭味相投,为谋取私利,2002年两人合谋盗窃村民的耕牛,为此被判入狱。出狱后的二人非但没有悔改,反而重操旧业、继续狼狈为奸,于2009年5月22日,在宾阳县陈平乡盗窃了当地村民的总计价值2万1千元的5头耕牛。在销赃过程中,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构成累犯从重处罚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韦某、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两人2002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八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10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韦某、蓝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和七年,并分处罚金5000元。


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  


杨栋——福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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