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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谋抢劫出租车看盗窃未遂且未满18岁的处罚
2015年6月25日  福州刑事律师

合谋抢劫出租车

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22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15岁的孪生兄弟吴某1、吴某2伙同被告人张某、徐某(另案处理)商量对出租车进行抢劫,后被告人徐某后悔并离开。随后,被告人吴某1、吴某2、张某携两截板砖搭乘王某的出租行至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一胡同内时持板砖对王某进行殴打,遇袭的王某遂拼命反抗,吴某1、吴某2、张某遂先后逃跑,后被接到王某报警的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吴某1、吴某2、张某公诉至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庭审期间,被告人吴某1等3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均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盗窃未遂且未满18岁应如何处罚

牧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1、吴某2、张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三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011年8月10日,牧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1、吴某2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  


杨栋——福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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