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集体所有的林木不受侵犯,近日,汝城法院林业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朱某与同案人朱某一、朱某二、朱某三(以上三人均在逃)四人商议后决定去盗伐林木,并于2012年7月12、14日前往汝城县井坡乡龙虎村“红石”山场盗伐杉林木。2012年7月14日晚,由朱某一与李某取得联系,双方商定以每方杉原木580元价格将盗伐的杉原木售给李XX。当晚8时许,李XX雇请农用运输车到达“红石”山场,由朱某、朱某一等人一起将盗伐的杉原木装车。当晚10时许,在李XX将木材运往汝城县小垣镇销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汝城县林业局检尺大队工作人员检尺,被查获的杉原木数量为2M×8-22cm共164根,计4.237立方米。经有关部门鉴定,在该山场50亩范围内盗伐杉木立木蓄积6.13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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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