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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于严重犯罪

发布时间:2015年8月6日 汕头刑事律师  
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于严重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于严重犯罪的,由刑法总则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没有裁量的余地,必须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6、57条的规定,对下列两类犯罪人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从犯罪性质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对其判处的主刑种类。b、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从主刑种类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其犯罪的性质与类型。对这类犯罪人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既是对他们政治上的否定评价,又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犯罪,还有利于处理与他们有关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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