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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核准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2日 汕头刑事律师  
【死缓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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