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民警检察官骗取办案经费
2004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冒充市公安局刑侦总队重案队民警,以帮助吉林省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北京公司追讨款物需要办案经费的名义,先后数次从该公司的张某处骗得人民币25.9万元。在此期间,李某又让被告人穆某冒充市检察院二分院经济侦查处副处长,从张某处骗得人民币4万元。
诈骗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单独并伙同被告人穆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单位的财物,李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穆某诈骗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李某、穆某均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穆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