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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办足疗卡骗顾客88万余元,认定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汕头刑事律师  Tags: 足疗卡,诈骗罪

办足疗卡骗顾客88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1、陈某2开办了足疗保健店和该店的售后服务店。两人雇佣被告人车某、张某为其工作。在经营期间,四人先是安排员工向中老年人发放免费足疗、按摩的广告,在客人到店里足疗、按摩时,向客人推荐办理优惠的会员卡。然后将办卡的会员安排到售后服务店里,继续游说客人办理其他种类的优惠卡。若客人不办理,则拒绝给客人提供服务。从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先后有140多名被害人在该足疗店办理各种足疗卡,涉案钱款达88万余元。

诈骗罪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某1有期徒刑11年;判处陈某2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判处车某7年有期徒刑;判处张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分别并处0。3至1。1万元不等罚金,继续追缴四人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某1、陈某2、车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陈某1、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车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张某还主动交纳部分退赔款项,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车某、张某减轻处罚,并对张某宣告缓刑。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分别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11年8月1日,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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