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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高铁工地3万元财物,盗窃罪应该怎么判刑?
2015年12月2日  福州刑事律师

盗窃高铁工地3万元财物

被告人高某1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七年。出狱后不久,于200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某1再次伙同弟弟被告人高某2盗窃中铁十五局集团六公司京沪高铁四标段十一项目部磨盘张制梁场处的螺纹钢、静载试验拉杆等财物。经查,被告人高某1参与盗窃财物价值13000余元,被告人高某2参与盗窃财物价值14000余元。

盗窃罪应该怎么判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1、高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1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高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  


杨栋——福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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