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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有什么用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4日 汕头刑事律师  

    随着市场经济持续增长,各地经济贸易活动频繁进行,交通货运逐渐形成了一个大型的产业,而物流企业密集、交易频繁、人员高频率流动的行业特点也让一些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

  案情

  2012年4月7日,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焦作温县锟鹏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报案称:2012年3月28日被赵某等人骗走38.77吨粗铅锭。经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杨某、王某、马某利用虚假身份、虚假车牌号(豫HB6538)与焦作温县锟鹏物流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后,诈骗了38.77吨粗铅锭,致使受害人遭受116万余元的损失。

  评析

  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虚假身份、虚假车牌号、虚假驾驶证等以空车配货的形式骗取货物,运到异地藏匿或销赃;二是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三是作案手段有较大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打着合法运输劳务的幌子,诱骗客户上当,其犯罪动机也不易被发现。

  笔者认为,之所以发生这类案件,一是部分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单位对经济主体的准入、登记、备案、年审以及对其经济活动的管理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二是物流业主只重利益,不顾安全,不管是哪的人、哪的车,只象征性地查验一下证照,履行一下手续,便雇用其进行长途运输,防范意识淡薄和防范能力低,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物流业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四是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管理措施跟不上,监督制约力度不够。

  笔者建议,一是加强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杜绝案件的发生。加强管理,由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牵头,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达到优势互补共同管理,从人员、车辆、场地、企业资质等源头抓起,逐一审查登记,从管理上预防和发现犯罪。二是要充分利用网络这一优势,达到信息畅通共享。公安机关负有服务和管理职能,应根据警种自身特点,对涉及的有关人员、车辆、场所等进行信息采集,并要求所有的信息站对自己联系的车辆、人员认真核实登记,特别是对第一次雇用的人员和车辆,要对人员和车辆一起拍照,在公安机关备案,以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强宣传,提高货主和物流业主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针对物流业诈骗案件的特点、手段,充分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教育,达到良好的防范效果。

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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