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刑事案件的审期
2015年12月9日  福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的审期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  


杨栋——福州刑事律师

1365508931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福州刑事律师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2023023041号 厦门唐小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5508931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