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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组织卖淫,组织卖淫罪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6年2月11日 汕头刑事律师  

组织卖淫罪如何处罚

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12日,被告人保定市西关派出所副所长的姜某伙同被告人李某1承租保定火车站附近的顺达旅馆,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约定盈利后两人均分。其中李某1负责经营管理,被告人张某1负责组织日常事务,并招募、容留多名妇女在旅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张某1指使被告人张某2等5人将保定火车站旅客骗至旅馆内进行嫖宿,并安排被告人孙某某等3人对嫖客进行跟踪、监视,共非法获利约10万元。另外,被告人崔某、被告人李某2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等4人身穿警服冒充警察以打击卖淫嫖娼为由诈骗嫖客钱财,获利数万元。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姜某、张某某1是组织卖淫活动的主犯,张某某2等5人是从犯,孙某某等3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崔某等6人冒充警察从事非法活动,构成招摇撞骗罪。

因此,定州市市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李某某、姜某等17名人一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姜某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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