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审查起诉的步骤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5日 汕头刑事律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先由检察人员进行审查,然后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即先由案件承办人在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制作审查起诉意见书,提出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查核实后,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最后报经检察长批准,如果是检察长亲自办理的案件,则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工作步骤,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起诉工作的重视。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汕头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275920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