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外国人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6年5月6日 汕头刑事律师  
  昨天到上海市二中院去复印案件材料。被告人是个外国人,因殴打中国人致轻伤,被提起公诉。不过,这一次不是帮助被告人辩护,是帮助中国人,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另外,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复印好材料后,我回到律所,三点钟左右,法官打电话过来说,被害人书写的附带民事诉状要翻译,我说我们写的是中文,法官说被告人是老外,一定要翻译,而且要到专门翻译公司去。我听了后感到不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我不知道法院要求被害人提供翻译的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何在?为什么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法院会给他们一些特权?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其他特权:
  1、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的级别比较高。 在上海一般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判,而对外国人均要到中院审理。案件的侦查也是由市公安局直接办理。本案本来在派出所,后来转到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上海市人叫803办理的。
  2、外国人犯罪案件要及时通报。
  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公安部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3、外国人犯罪后,外国领事馆可以要求会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的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4、家属可以会见。中国人犯罪在送到监狱前,家属无论如何是见不到的,能见到的只有法院开庭时,但只能看看,不能交谈。如果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家属连见到见不到。上次办理一个强奸案件,法院就不让家属旁听。而外国人犯罪,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5、应当提供翻译。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但翻译费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汕头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275920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