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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417条

发布时间:2016年9月5日 汕头刑事律师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注释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有意泄漏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提供便利”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或其他便利条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而故意实施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是无意中泄漏有关情况,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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