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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女儿偷卖父亲房产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7年4月4日 汕头刑事律师  

诈骗行为已经屡见不鲜,但一般都是发生在陌生人或者熟人之间,很少发生在亲属之间,然而,近日却发生了一件女人诈骗父亲的案件。

家住北京的孙某,为了偿还欠下的高利贷通过伪造房产等手段将父亲房屋变卖。经法院评估,孙某已构成诈骗他人财物罪且数额巨大,在取得其父谅解后判决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3岁的孙某在离职后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向朋友借了5万元后为了偿还借款,孙某借了年息高达30%的高利贷。其朋友金某在担保公司上班,怂恿孙某用其父的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孙某担心其父不同意,于是偷偷办了假的房产证放在家里,将真的偷走。为了将房产过户,孙某又通过办假证的人伪造了一份公证书,并委托其朋友邓某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最后孙某在其朋友金某、邓某的帮助下,持真房产证、假公证书和买卖合同将其父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成功过户后,孙某拿着房产证到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还清了之前所欠的高利贷。这是,金某高速孙某,他可以找人帮她还上房子的银行贷款,但需要她低价将房子卖给对方。孙某只得同意,于是,孙某将房子过户给了张某,张某帮孙某还清了贷款。这时,外出旅游阿孙某父母回家发现屋子被别人占了,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过法官调查了解以后认为,孙某在他人的协助下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由于是诈骗近亲,且已取得原谅,故判决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提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我国《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本案中,孙某在他人的协助下,通过伪造房产证、公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了诈骗其父亲房产的目的,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0余万元,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由于得到了其父谅解,因此可以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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