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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一男子因非法吸储两百余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9日 汕头刑事律师  

  浙江龙泉一男子季某某假借“开办公司”名义,以高息利润为诱饵,以不特定社会公众为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百余万元。同时,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信用卡透支人民币共计两万余元。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季某某,系龙泉一个体工商户。2007年3月至2010年11月,季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开办公司、承包项目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采用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月息20‰-60‰的方式,向钟某某、李某等24户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45.99万元。经核减本息人民币231.55万元,尚有人民币214.44万元不能归还。

  同时,自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季某某通过向银行申领“金穗公务卡”及“金穗贷记卡”的方式,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信用卡在龙泉市及外地多次进行取现和消费,透支人民币共计2万余元。在透支后,被告人季某某遂变更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于2010年11月逃匿至四川省绵阳市等地以逃避银行的催收。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45.99万元,经核减本息人民币231.55万元,直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14.44万元不能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同时,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2.7148万元,数额较大,透支后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逃匿外地以逃避银行催收,经发卡银行三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被告人季某某有前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另外鉴于季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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