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提前 “跑路”拧开暖气阀冲透楼下
据沈阳晚报报道,李先生在和平区文化路附近有一处二楼的房产,通过中介租给了一对40多岁的夫妇居住。按照先前签的合同,租期到10月25日。
10月18日20时许,李先生接到了楼下租户的电话,一楼租户告诉李先生,漏水的情况已经一天了,她也上楼敲过门,但屋内一直没人。李先生给租房的夫妇打电话,但对方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李先生又联系了租房的房产中介。中介的人表示,租户并没有到她那里办理退房手续,她也不清楚租户提前搬走的事。李先生随后赶到出租房查看情况。在一楼,李先生看到,天花板上部分墙面已经湿透,仍有水从墙面渗出;床上也湿了一大片。楼下住户称,共有几床被与行李被浇。
李先生上楼敲门,但大门紧锁,屋内却灯火通明!听租户说,他们租的门市已经到期,打算换个地方做生意。
故意毁坏财物的责任
本事件中,如果因为楼上的原因导致楼下财物受到损害,楼下的住户可向楼上房屋的所有人(即房主)或管理人(即租户)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受损害的一方向房主索要了赔偿,而且损害确实由租户的行为造成,房主可向租户索要赔偿。
另外,如果能证明毁坏财物的行为是租户的故意行为,租户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前述法律要求,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的:
1、情节较轻的,处拘留五日,可并处罚款二百元;
2、情节一般的,处拘留七日,可并处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3、情节较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处拘留十日,可并处罚款五百元;拘留十二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拘留十五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另外,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