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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7日 汕头刑事律师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收案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的证明。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当事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当事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当事人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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