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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安抢夺患者成累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吗?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汕头刑事律师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吗

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医院保安抢夺患者财物案件。被害人48岁的尤某因生病提着装有8600元的塑料袋深夜到北京市延庆县某医院看病。在医院遇到医院保安被告人张某,张某看到尤某身带现金而且没有住宿之地,心生恶念。于是张某指示尤某到延庆县燕水商场地下马兰拉面饭馆住宿,随后张某换上便装蒙住脸来到饭馆,趁尤某不备,夺走装有8600元的塑料袋。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抢劫罪于2004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抢夺罪,属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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