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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7日 汕头刑事律师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
家庭作为青少年接触社会的第一环境对青少年产生最直接、最正面的影响。父母作风不正或有不轨的行为常常影响着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甚至产生畸型的人生观、价值观;而父母离婚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无人照管孩子,父母不和、经常吵架甚至分居则会使青少年缺乏家庭的温暖与关爱,他们容易变得冷漠而没有同情心,为了寻找温暖和同情,他们便向同病相怜的伙伴靠拢,有的甚至向犯罪团伙寻找保护和温暖。
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缺乏法制教育、性知识和性道德方面的教育,教育结构单一化、教育内容和方法单一化,对差生的歧视、排斥、放弃教育等。片面追求升学率,势必派生出来淘汰教育,造成大量的辍学生和分流生,这些学生从学校走出来融入社会,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在社会上找不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到最后往往形成青少年犯罪的预备队伍。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未成年人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祖国的花朵一定能灿烂地开放,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中华民族一定能够腾飞。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心理 青少年犯罪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十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随着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增加见识的同时,因其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界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违法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2]
(二)成人化、智能化
未成年犯罪者同成年犯罪者一样,开始利用高科技手段,或经过较为缜密的安排、策划,增强作案的隐蔽性,给侦查工作制造障碍。
(三)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3] 渴望友情、乐于和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未成年人往往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自我封闭,而更喜爱和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以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团火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由于未成年人经验少、能力差、它们结伙作案,可以互相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
(四)反复性
从改造情况来说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未成年人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案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是一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去只是“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近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仍在不断增加,据调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所犯的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的罪要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以,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他们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是,由于他们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最初的恐惧、转为熟练,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到阻碍后,非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对社会治安极具危险的分子。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是分不开的。
(一)生理原因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例如:十七岁的李某是某市区一中学初中毕业的学生,由于父母属于管教,李某经常看黄色录像。在一个晚上,李某以交朋友为理由将一初一女生骗之家中进行强奸。最终被法院判处徒刑三年,但问他为何会做出这种事情时李某却说是因为好奇,观看黄色录像而导致后来自己也想试试。
(二)心理原因
1.易情绪冲动但控制能力差
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便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
2.强烈的虚荣心与占有欲
“青春期”是一个人性格、体质、心理、智力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一个对物质和精神需要急剧增长的时期。这个时期的青少年有着强烈的虚荣心,他们好与周围的环境相比较,崇拜、模仿那些刺激性强、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或自己特别感兴趣的思想和行为。对物质需求的增加,也使他们具有强烈的占有欲望,精力的旺盛与体格的健壮被认为是一种资本,如果引导到正确、有益的方面就会转化为智慧和力量,如果得不到正确地引导和调节,则往往会突破社会和家庭的常规,用非法的手段来满足个人的欲望。例如:14岁的林某、15岁的郑某和杨某为某职业学校二年级学生,在一天上午,林某见游戏机室中的张某掏钱买币,便产生抢劫的念头,随后打电话招集在家的郑某与杨某出来抢劫,抢了五百多元用来上网和打游戏机,最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家庭
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一个人所遇见的第一位老师。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
1.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4]父母不和、离异,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一方面,畸形家庭使许多未成年人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另一方面,该类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又因丧失了父母的爱抚和管理,逐渐与其父母感情淡薄,从而控制他们的力量减少了,他们像一批批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地在原野上狂奔,企图从眼前“难以捉摸”和“扑朔迷离”的景象里,找出自己的希望之光,这时只要有人稍加引诱,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娇宠、溺爱
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这种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从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简单粗暴
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3)放任自流
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期望过高
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在逃避和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很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有的甚至做出弑亲等过激行为。
(5)缺乏情感沟通
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父母行为不良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4.家庭过于贫困
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

(二)学校
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另外,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加上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
4.少数教师体罚或辱骂未成年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虽然现在社会各方面多注重学校的体罚现象,但现在仍有大量的未成年学生经常或偶尔被老师体罚、训斥。有些教师缺乏对学生的热爱和基本法律常识,歧视差生,不是放任不管,就是讽刺挖苦、打骂体罚,甚至把差生编入差班后座,禁止其他同学与之接近,许多学生中出现新的“厌学”情绪。致使许多未成年人退学,过早地走向社会。这些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就形成了社会管理未成年人的“真空带”和“断裂层”。他们由于没有机会接受高中或中专以上教育,也不具备参加工作的知识技能,整天闲逛在社会上,极容易被社会上的坏人拉拢腐蚀,教唆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三)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5]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ade)在其专著《模仿规律》(laws of imitation)中指出:“模仿的程度,和人与人的距离成正比。关系密切的人,越彼此模仿,即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6]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sutherlabd)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7]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

(四)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一)完善立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未成年人在学校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在教育中,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三)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工作。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不断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未成年人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未成年人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注释:.
[1]: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3—18页。
[2]: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北京,2003年出版。
[3]: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4—10页。
[4]:(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知识出版社,北京,1982年出版。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500—520页。
[6]:周国平,《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厦门,2004年出版。
[7]: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法律出版社,北京,2001年出版。

参考文献:
[1]: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
[2]: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北京,2003年出版。
[3]: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
[4]:(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知识出版社,北京,1982年出版。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
[6]:周国平,《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厦门,2004年出版。
[7]: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法律出版社,北京,200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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