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
2017年11月24日  福州刑事律师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  


杨栋——福州刑事律师

1365508931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福州刑事律师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2023023041号 法律咨询热线:1365508931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