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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前妻后自杀 两人春节期间刚离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汕头刑事律师  

男子杀前妻后自杀

重庆巫溪女子高霞(化名)2月16日遭人故意伤害致死,嫌疑人是其前夫聂明(化名)。

巫溪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2月18日告诉记者,嫌疑人犯案后在现场附近的山里自杀。巫溪警方通报称,命案因聂明与前妻高霞婚姻发生纠纷。

巫溪当地网友发布的消息显示,高霞是在巫溪县宁河街道绿海市场附近的民房里遇害。高霞租住在民房已有一年多时间,在火疗馆工作,和聂明离婚不久。

巫溪网警在巫溪网的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显示,2月16日20时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女性在宁河街道绿海市场附近家中死亡。接警后,县公安局立即调集刑警、治安、特警、派出所等警力赶赴现场。现初步查明,聂明有重大作案嫌疑,其与前妻高霞因婚姻发生纠纷,致高霞死亡。

高霞的二姐高洁(化名)告诉澎湃新闻,妹妹生于1989年,妹夫年龄稍大一岁左右,两人2009年左右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今年6岁,上小学一年级。

高洁说,原本妹夫是上门女婿,结婚后又反悔不同意,便和妹妹在县城租房生活。妹妹、妹夫从结婚到命案发生,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架,妹夫还曾对妹妹动过手。因此,两人多次闹离婚,今年正月初八(2月4日),两人领取离婚证正式离婚。

“离婚后不久,聂明又反悔,想找妹妹复婚。”高洁说,因为聂明的性格不好,妹妹拒绝复婚,聂明多次对妹妹进行威胁。但没想到2月16日晚聂明竟对妹妹痛下杀手。

巫溪网警的通报显示,事发后,聂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2月18日上午,巫山警方发布通报称,2月17日9时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宁河街道先锋路先锋一巷附近一田地里发现一男性尸体。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确认死者系2月16日绿海市场附近发生的故意伤害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聂明。聂明系自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澎湃新闻网)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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