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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概念
2017年12月28日  福州刑事律师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除侵犯财产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犯罪外,其他七章罪都存在单位犯罪,具体罪种约有120个左右。单位犯罪多数为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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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  


杨栋——福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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