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了吴某与其继子郭某之间纠纷的法律监督案件。
吴某和郭某是继父子关系,在一套房子上打起了官司。1989年时吴某工作调动,认识了郭某的母亲,一年后两人结婚。那时郭某刚20多岁,跟着母亲一起搬进了吴某住的房子,也就是本案诉争的房屋。又隔了一年,郭某的户籍也落进了诉争房屋上。同年,吴某搬出去住,而且把自己的户籍也迁走了。诉争房屋的性质是单位职工宿舍。2002年时,诉争房屋产权单位对名下房屋进行资产清理,发现房屋实际居住人发生了变化,于是按程序对房屋进行重新分配,确定由郭某继续承租,之后进行公示并登记。到了2010年,吴某突然说房子是自己的,而且不是租住的,是单位完全分给自己的。把其继子郭某和单位都告上法庭。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但吴某还是不服,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吴某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了有效的证据证明,检察院无法支持其监督申请。检察官提示:我国房屋产权制度比较复杂,即使是单位分的房也不一定是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就是平常说的“产权”。同时,房屋一般都存在登记制度的,判断谁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登记的证据效力一般强于其他。(罗滔)
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