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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店失窃宝贝非真“宝”,监守自盗保安非真“保”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5日 汕头刑事律师  

案情回顾:

周某、王某作为某家具城店的保安,非但不履行安保职责,却心生恶念,盗窃玉器店之宝贝。最终,周某和王某因涉嫌构成盗窃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1年6月5日,某家具城店的保安周某和王某密谋盗窃家具城内的玉器店,在当晚夜深之时,借店内商户门锁不严之机下手。周某从玉器店的软凉席门的下面爬进去,王某负责放风,大约10分钟后周某得手,盗得玉玛瑙一件。二人本想借此发财,不料仅卖到50元。

但二人并不甘心,心想玉器宝贝众多,发财机会难得,于是再次铤而走险。6月10日,王某伙同周某再次伸手玉器店。这次,王某先爬进去,面对玲琅满目的宝贝,王某贪念大发,叫进周某来,一起肆无忌惮的搜罗了数十件玉器。二人得手后先将盗窃的宝贝埋藏于家具城西侧的空地里。想着发财梦即将实现,二人于次日凌晨卷铺盖离开单位。令他俩想不到的是,当他们携带玉器去古玩城变卖时,却被认定为不值钱!所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却误了卿卿性命”!

经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标价上万元的被盗玉器价值为2550.00元。二人虽未卖得分文,但已触犯了刑法。

近日,周某、王某因涉嫌构成盗窃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刑法》264条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王某、周某作为家具城店的保安,本应负起维护店内摊位秩序,保卫店内物品安全的责任,但其置工作职责于不顾,置法律道德于不顾而进行盗窃行为。

对于监守自盗现象,检察官建议:一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本案中,家具城店内商户基本上不锁门,暴露出商户的安全意识淡薄,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二是完善安保管理制度。本案中,保安监守自盗的行为,说明单位对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上存在漏洞,单位应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避免此类事情发生。三是加强对保安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保安一般知识水平有限,法制意识淡薄,单位应该重视相关的文化建设,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文/吕山山、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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