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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量刑】其他与毒品相关行为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5日 汕头刑事律师  
  【毒品的量刑】其他与毒品相关行为的认定问题
  (一)“以贩养吸”行为的定性
  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常令其将寻觅毒品作为惟一目标,吸毒者为获得毒品不择手段,以贩养吸是最常见的行为。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行为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二)“居间代买”行为的定性
  关于居间代买行为的定性,一般认为:如果是为走私、贩卖毒品等犯罪人居间代买代购,当然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等犯罪的共犯;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如果数量较大,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此意见已加以肯定:如果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买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代买者不是为获利,不能与贩卖毒品者形成共犯。但是此种情况下仍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代买的数量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犯罪数量的,不以犯罪论处;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犯罪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均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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