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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将实行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17日  福州刑事律师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我局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该办法有效监督出租汽车驾驶员守法守规经营,对投诉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该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
该办法规定了被投诉对象及行为、投诉人应提供的资料、投诉的受理、投诉的奖励和奖金的领取。凡在我市注册经营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为被投诉对象: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发票;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服务态度恶劣;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被投诉车辆的车牌号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服务证号码,投诉事项及发生时间、地点;并提供能证明投诉事项的有效证据;投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投诉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料、自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投诉,且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每宗次给予人民币100元的奖金。投诉受理机构在投诉事项调查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奖金;超过3个月为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来源: 福州刑事律师  


杨栋——福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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